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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主管部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   发布时间:2021-06-11 15:21:3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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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其中涉及监控化学品许可审批事项改革内容:

一、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环节,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