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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呈现五大亮点
来源:内蒙古工信厅   发布时间:2019-10-22 11:11: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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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自治区在立法层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对刚才工信厅庞厅长所提到的我区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堵点难点均有所回应,从规范的内容来看,主要呈现以下五大亮点。

一、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寻良方。融资难融资贵一直以来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难点之一。《条例》从多个方面寻求解决之策。如规定政府应当协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和绩效考核方案,采取合理措施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放贷人员基于责任追究的顾虑而不敢放贷也是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之一,而“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和绩效考核方案”的规定,能够较为有效地纾解这一困境。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有关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的风险指数。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困难的现实情况,规定了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因结算方式需要未能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的,要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能够利用应收账款融资。针对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导致商业银行惜贷、惧贷,中小企业获贷难的现实状况,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实现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失信行为以及纳税、社保等信息,以此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信贷可得性。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但暂时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否则,对中小企业来说,将是釜底抽薪、雪上加霜。

二、为助推企业创业创新出实策。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为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积极性,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中小企业,可以给予场地房租补贴;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企业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主导标准制定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给予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对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中小企业,给予资助,等等。这些实实在在的普惠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的发挥。

三、为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添动力。为提高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条例》对现行政策予以法定化,如规定政府要采取预算预留、简化程序、评审优惠等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并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要对以自我申明企业类型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采购方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类型证明,出现异议,政府综合管理部门要作出认定。要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对其为降低境外项目风险而支出的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融资信用担保费用给予补助。要对符合条件参加有关展览展销活动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四、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优环境。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小企业“放管服”改革,改变过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状况,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中小企业,简化企业申报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监管制度。在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享有平等进入的权利,推进“非禁即入”政策的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遵循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协同、互联互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和带动社会各类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对购买中介服务和发放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

五、为保护企业权益强责任。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使其消除顾虑,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条例》对此规定了政府要加强政务诚信和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完善对企业家的容错帮扶机制,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制定涉及中小企业权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专门听取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此外,对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纳入失信记录,推送到有关信用平台公示并落实惩戒措施;为了公共利益,征收中小企业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征用中小企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后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任何部门和个人实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商会或阻碍退会、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等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