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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正说明
来源:内蒙古工信厅   发布时间:2022-09-22 15:23:0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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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于9月1日正式施行。

一、修正背景

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信息技术的主要载体,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领域,在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群众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区无线电业务的迅猛发展,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口密集度的不断增加,频谱资源供需不平衡现象日益凸显,如何提升我区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成为了新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新挑战。2011年自治区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较于2016年国家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出现了诸多重复、抵触的地方,现行《条例》严重违背了立法精神,亟需严格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要求,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及无线电管理实际情况,修订各条款内容,精简条款数量,完善规范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法规建设。

二、《条例(修正草案)》起草情况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我厅于2021年6月启动《条例》修正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征集2022年立法计划相关要求,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西部分院开展《条例》修正评估工作,制定《条例》修正工作方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积极参考其他省市无线电管理立法实践对《条例》进行两次修订,形成修订说明、修订对照表、编制说明等材料,于2022年6月将《条例(修正草案)》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2022年6月,修正《条例》立法调研组先后赴山东、海南等省开展调研,学习区外省市立法的先进经验,了解其他省市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制定或修订的基本特点、过程及其实现的落地性、创新性和前瞻性,并形成立法调研总结报告。通过开展座谈、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各盟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意见征求完善修订《条例(修正草案)》,于2022年7月7日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2年7月28日,《条例(修正草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正内容

一是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相冲突的部分条款。本着不重复上位法、不违背上位法的原则,将相关名词解释、无线电频率许可权限、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等与上位法重复或者不一致的条款予以删除;

二是从自治区地处边疆的实际出发,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予以细化和补充,增加了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等四项措施,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结合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将行之有效地工作举措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近些年,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实践中存在为蓝牙设备、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加装发射天线或者射频功率放大器以及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等违法行为,对此,《条例》新增了禁止性条款并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政策原文: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