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3-11-22 10:34:10   打印
字号:

一、政策背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全区新能源规划、电网规划和新型储能发展等实际情况,自治区能源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有序推进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丰富拓展新型储能应用场景,试点示范新型储能先进技术,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主要从厘清独立储能定义和功能定位、拓展多元化应用场景、合理优化项目布局、规范储能电站及配套工程建设、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健全调度运行机制、建立容量补偿和共享租赁机制、示范项目申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独立储能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一)独立储能定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直接接入公用电网,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服务电力系统运行。

(二)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划分为电网侧独立储能、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网侧独立储能为电力系统整体服务,发挥提升系统调节能力、保障高峰用电需求、解决末端电网用电需求等作用。电源侧独立储能主要为对应的新能源场站提供调节服务,充电时优先满足新能源场站的调峰需求、不足电量从电力市场获取,放电时结合市场交易和电网需求自主安排。

(三)拓展应用场景。电网侧独立储能细分为三类应用场景,各类场景的储能规模有明确区分: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类的放电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时长不低于4小时,保障高峰用电需求类的放电功率不低于10万千瓦、时长不低于4小时,解决末端电网用电需求类的放电功率不低于0.5万千瓦、不超过5万千瓦、时长不低于8小时。电源侧独立储能的放电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四)独立储能布局。结合新能源消纳和电网运行需求,电网侧独立储能重点布局在新能源送出消纳困难地区、负荷中心和电网末端地区,电源侧独立储能重点布局在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结合新能源场站位置和电网结构就近建设。

(五)储能电站建设。电网侧独立储能根据电网实际需求有序建设,允许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独立或成立联合体投资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电源侧独立储能结合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的需求建设,可采用合建、租赁、购买等方式新建或技术改造转为独立储能电站,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的配建储能暂不考虑转为独立储能电站。

(六)配套工程建设。电网侧独立储能的配套工程全部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源侧独立储能的送出线路工程由储能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电网的变电站内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七)调度运行机制。为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移峰填谷、调频调压等调节作用,独立储能电站需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管理,在电网出现紧急状况时严格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计划安排运行,其他时段可参与市场交易自主申报充放电计划、按市场出清结果运行。

(八)市场价格机制。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适应新型储能的市场价格机制。允许独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等获取收益,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相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九)容量补偿机制。考虑到新型储能正处于起步阶段,为促进电网侧储能发展,在容量市场(电价)运行之前,按放电量给予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容量补偿,每度电的补偿标准上限为0.35元/千瓦时,补偿期为10年,具体补偿标准在示范项目评估时根据项目方案研究确定。

(十)共享租赁机制。为提高新能源配建储能转独立储能的积极性,拓宽电源侧独立储能收益模式,支持电源侧独立储能通过共享租赁等方式获得收益,鼓励储能企业和新能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租赁价格可参考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的容量补偿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十一)示范项目申报。加快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试点示范,由自治区能源局统一组织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申报,并会同电网企业、第三位咨询机构开展示范项目评估,从安全可靠先进等方面遴选出示范项目并组织项目实施。

(十二)项目监督管理。加强独立储能项目管理,对项目备案、开工建设、竣工验收、项目监管、安全生产、状态检测和项目退出提出明确要求。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