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运行,避免行政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制定了《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政策法规。
三、制定内容
《适用规则》秉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有利于当事人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从重从轻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
1.《适用规则》与《裁量基准》应配套使用,《裁量基准》应以《适用规则》作为方向性指引,《裁量基准》未做明确的,应当适用《适用规则》。
2.《适用规则》综合考虑行为人违法情节、改正情况、违法频次、后果程度等因素,为罚款档次上的细化量化提供方向性指引。
3.《适用规则》中,从重处罚根据《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判定违法情形后,适用《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或者顶格处罚;从轻处罚适用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等次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低的罚款金额。
4.《裁量基准》对工信系统涉及的监控化学品、无线电、企业项目核准备案、食盐专营、节能监察及民用爆炸物品六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66项执法内容进行了细化。本次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裁量标准,为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5.对于少数确实无法量化裁量因素的处罚事项,但又确实找不到其他合理裁量因素的个别事项,不强求必须设定多层级裁量幅度,可调整为结合具体违法事项的性质、危害性等,设置定额罚款实施标准。
四、适用范围
《裁量基准》是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各级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节,在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
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的实施和《裁量基准》的运用,适用《适用规则》。
五、实施时间
《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后续工作
《裁量基准》将根据本系统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