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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3-04-05 17: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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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简称“助保贷”)融资服务政府有关部门与银行签订“助保贷”融资服务协议,政府提供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的授信业务。

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盟市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充分发挥现有“助保贷”资金作用,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合作,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专款专用、防控风险、创新模式、激励约束原则,“助保贷”融资服务非主观故意出现的失误予以容错。对违反“助保贷”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明确业务主体开展业务应遵守的规则

明确“助保贷”资金账户的设立及原有旗县(市、区)资金账户的整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账户设立及注入资金比例、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事项;明确“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的主体,鼓励盟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竞争性选择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助保类融资服务合作机制增强助保贷”融资服务风险意识,加强对“助保贷”资金和贷款企业的跟踪管理,确保政府风险补偿金的利用效率和资金安全。明确资金的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追偿责任及不开展“助保贷”业务时如何退出。

三、明确自治区、盟市相关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盟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的管理部门,是业务主体,要制定完善“助保贷”融资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助保贷”融资服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助保贷业务停止后,负责自治区引导资金清算和回收工作。自治区工信厅负责对“助保贷”融资服务进行指导,配合财政厅对自治区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