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简称“助保贷”)融资服务是政府有关部门与银行签订“助保贷”融资服务协议,政府提供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的授信业务。
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盟市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充分发挥现有“助保贷”资金作用,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合作,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专款专用、防控风险、创新模式、激励约束原则,对“助保贷”融资服务非主观故意出现的失误予以容错。对违反“助保贷”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明确业务主体开展业务应遵守的规则
明确“助保贷”资金账户的设立及原有旗县(市、区)资金账户的整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账户设立及注入资金比例、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事项;明确“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的主体,鼓励盟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竞争性选择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助保类融资服务合作机制;增强“助保贷”融资服务风险意识,加强对“助保贷”资金和贷款企业的跟踪管理,确保政府风险补偿金的利用效率和资金安全。明确资金的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追偿责任及不开展“助保贷”业务时如何退出。
三、明确自治区、盟市相关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盟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的管理部门,是业务主体,要制定完善“助保贷”融资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助保贷”融资服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助保贷业务停止后,负责自治区引导资金清算和回收工作。自治区工信厅负责对“助保贷”融资服务进行指导,配合财政厅对自治区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