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二、出台的意义
对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麻黄草的收购市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麻黄草被用于非法制毒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四章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加强麻黄草资源管理,制止滥挖,合理利用资源,防止非法制毒。
适用范围: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从事麻黄草收购的组织。
许可证制度:收购麻黄草必须持有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收购。
管理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许可证规范:禁止涂改、伪造、倒卖等非法行为。
第二章 收购许可证的申请、审查与发放
许可证内容:明确收购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区域、发证时间等。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需具备良好信誉,无不良记录,并满足特定条件,如储存设施、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等。
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质量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储存设施证明等。
审批流程:初次申请需经旗县级初审、盟市级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
第三章 收购许可证的管理
年度审核:每年7月对持证单位的收购、销售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换发许可证。
收购规定:严格在规定区域收购,只向持有采集证的单位收购,不得收购无证或超量采挖的麻黄草。
记录保存:建立出入库和购销台账,保存至少三年。
销售审核:销售时严格审核购买单位资质,只能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监督检查:盟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总结持证企业的年度收购、供应情况。
违规处理:对违法违规、不服从监管的收购单位依法查处。
跨省收购:区外企业在自治区内收购麻黄草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收购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解释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