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配新形势下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流程、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2019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内工信开发区字〔2019〕371号)进行全面修订,正式出台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一)政策衔接的刚性要求
202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明确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分配职权由财政厅调整至主管部门。随后,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尽快修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相关主管部门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明确新修订《办法》需补充细化专项资金政策目标、资金用途、补助对象、部门职责分工、分配方法、申报条件、申报审批及资金下达的程序与时间节点、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实施期限、定期评估及退出机制等核心内容,确保政策执行的连贯性与规范性。
(二)提升资金效能的客观需要
2024年,自治区工信厅已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水平工业园区创建行动方案》(内工信投规字〔2024〕146号),相关核心要求需在新修订《办法》中予以衔接体现。同时,原《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部门职责边界模糊、绩效管理刚性不足、部分园区存在“报大建小”套取资金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度完善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二、框架结构与主要修订内容
为确保《办法》修订的科学性与实操性,自治区工信厅先后两轮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及各盟市工信、财政部门的意见,累计收到反馈意见46条。经梳理研究,最终采纳20条、部分采纳6条、未采纳20条,充分吸纳了各方合理建议。
新修订《办法》共设七章31条,相较于未划分章节、仅19条内容的原《办法》,既完整保留了原《办法》的核心内容,又结合实际需求补充了关键条款。新增内容重点聚焦两方面:一是细化了专项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具体操作要求,增强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二是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厘清管理边界,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清晰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