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新时代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5-29 09:11:01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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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 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新时代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语言文字事业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全民性事业,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蒙古语言文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主要组成部分,推动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新时代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的实际举措,是加快推进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语言安全,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

(二)指导思想。开展新时代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自觉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服务大局、服务人民,遵循规律、分类指导,守正创新、稳中求进为原则,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二、抓好重点工作

(一)做好名词术语审定规范工作。做好蒙古语名词术语的收集、整理、翻译、审定和发布实施工作。自治区每年召开蒙古语名词术语专家审定会议,审定名词术语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蒙古语言文字对照名词术语公报》。内蒙古自治区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应规范使用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发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蒙古语言文字对照名词术语。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经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同意可适时编纂、修订、增订出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蒙古语言文字对照名词术语专业词典,研发使用网络在线名词术语词典或在线术语知识服务平台。

(二)做好标准音培训测试工作。坚持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为代表的察哈尔土语为蒙古语标准音。根据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中心(站、基地)组织开展蒙古语标准音的教学、培训、测试和使用工作。

(三)做好正字法规范使用工作。统一以《蒙古文正字法词典》(2020年11月,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第三版)为蒙古文书写规范。做好规范个别书写形式的宣传阐释工作。做好外国人名、地名等蒙古文转写规范工作。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从维护国家语言安全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认识、统筹安排部署、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二)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民委(蒙古语文工作)部门要履职尽责,积极发挥牵头协调、统筹推进作用。加强和改进专业化指导机构和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中心(站、基地)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培养培训力度,持续开展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能力提升、蒙古语标准音授课教师和水平测试员能力提升等项目,促进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四)规范标准体系。开展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科学研究,完善蒙古语言文字规范体系和标准体系,做好蒙古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制订修订、发布实施、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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