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食盐是人们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必需品,被称为“百味之首”,在生理上具有维持细胞外液的渗透压、调节体内酸碱平衡、参与胃酸的生成作用;同时,我国食盐加碘在防止碘缺乏病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质作出了重要贡献。盐又是重要的化工原料,被称为“化工之母”,以盐为原料可以生产纯碱、小苏打、盐酸、烧碱、氢气、氯气和金属钠等;此外,盐还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农牧渔业、医药、道路化雪等。
自古以来,盐主要实行专卖制度,最早的专卖制度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盐的特殊性,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政权巩固和社会安定,所以历朝历代都高度重视,实行管制官卖,严加控制,著名的《盐铁论》就是例证。封建社会盐的官卖,使盐充当了统治阶级掠夺民财的工具。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盐业发展,相继出台各项政策,主要对食盐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食盐批发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中国盐业从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后,随着盐业开采技术的发展应用,盐已不再是稀缺物资,涉盐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也变得无足轻重,而食盐作为补充碘剂的优良媒介,却受到了高度重视。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食盐专营办法》,为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导的消除碘缺乏病综合防治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础,形成了食盐专营体制。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盐业体制改革被纳入议事日程,但因情况复杂,几经波折,终未进行。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拉开盐业体制改革序幕。《方案》在坚持食盐生产批发专营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以“四改革、四完善、四加强”为重点的系列改革措施,即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制度、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和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根据国家《方案》的要求,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实施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是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办法》明确“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非食盐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按照《方案》的要求,要根据新修订的市场准入规范条件重新核发许可证书,确保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在原有基数上只减不增。二是打破食盐生产批发经营区域限制。依申请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市场,允许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办法》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和限制”。三是取消食盐政府定价机制。《办法》规定,“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允许企业根据生产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应等因素自主定价,但“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四是建立食盐专业化监管机制。《办法》明确了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专营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明确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购盐渠道、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保障措施以及工业盐管理措施等;明确了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食盐销售记录制度,加强了食盐供应渠道监管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保障食盐质量安全。五是保障食盐供应安全。《办法》建立健全了食盐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制度,保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食盐供应安全。此外,《办法》吸纳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如:禁止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废止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负责人答记者问的解释,《办法》已对食盐管理的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对工业盐的运销管理已不适应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对盐场保护、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管理可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已经没有需要保留的实质性内容,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
《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推动建立食盐专业化监管新机制,维护食盐市场新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得上安全、放心食盐,推动盐业企业优化重组、调整结构,释放活力、公平竞争、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办法》贯彻实施,开创依法治盐工作新局面,我们做了“宣传贯彻《食盐专营办法》”宣传专题,集中收录了包括《办法》原文、答记者问在内的宣传材料9篇,以飨读者。此后待国家《食盐专营办法释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出台后,将陆续编入本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