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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
来源:盐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8-03-28 00: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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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作了许多改革和完善。其中就包括改革食盐定价机制。

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增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取消产销隔离和区域限制

据介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此次修改《办法》重点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作了完善,同时,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改革储备制度不怕“抢盐”

因为前几年发生过的“抢盐”风波。《办法》对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也作了相应规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食盐生产能力远大于消费量,供应较为充足。虽然一些特殊情况下出现过几次抢盐事件,但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经各部门密切配合,很快得到平息。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很重视食盐供应安全问题。

《办法》主要从两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改革食盐储备制度。根据《方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的要求,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

二是保障食盐供应。根据方案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同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上述负责人强调,确保食盐质量安全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应有之义,为此,《办法》对食盐质量安全管控措施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方案关于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要求,维持了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专营工作的职责,并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明确了盐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增加了部门之间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和加强信息共享的规定。

二是增加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并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

三是严防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方案要求,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规定了产购销记录制度;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规定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危害食盐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规定违法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同时,在法律责任上做好与食品安全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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