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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政策宣传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   发布时间:2024-01-02 16:46:52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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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相关规定,国家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任何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均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业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

1、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2、严禁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3、严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不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4、严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按规定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不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5、严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6、严禁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7、严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8、严禁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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