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3705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原工字〔2019〕269号 |
成文日期 | 2019-06-0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视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空间布局
(一)严守“三区三线”。严格执行划定的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三区三线”内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二)推动项目向园区集中。除现有化工园区外,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园区。现有园区扩大面积的,要与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四大重点流域内蒙古段及主要支流岸线至少保持1公里距离。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未按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或评估不达标的化工园区,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严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园区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二、严格产业准入
(三)严格政策规划约束。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有关规定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严格控制焦炭、电石、PVC、烧碱(天然碱除外)、纯碱(天然碱除外)、尿素、磷铵、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四)严格基础化工行业技术标准。焦炭:新(改、扩)建捣固焦炉碳化室高度不低于5.5米,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电石:新建或技改电石生产装置单炉容量不低于4万千伏安,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PVC、烧碱:新建PVC、烧碱项目产能均不低于30万吨/年,鼓励使用无汞触媒。新建煤制天然气、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项目规模分别不低于20亿标立方米/年、100万吨/年、60万吨/年、20万吨/年,新建单系列合成氨规模不低于10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
(五)严格安全标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禁未批先建。禁止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新(改、扩)建精细化工项目,必须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严格限制4级的项目。化工园区应当根据风险大小、企业数量、生产工艺要求等,优化园区内企业布局,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机制,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已建成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园区的性质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区域功能。
(六)严格环保准入。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必须与居民区或城市规划的居住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要执行或参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严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生产废水严禁直接外排,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按照危险废物填埋场标准进行建设。
三、推动产业改造升级
(七)加快现有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对不符合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质量标准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范围的企业进行限期改造,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退出。支持利用清洁生产、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支持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有腐蚀性刺激性等化工高危生产工序和环节,实施“机器换人、自动化减人”。
(八)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逐一筛查,及时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企业列入搬迁改造名单。没有制定搬迁改造方案的盟市和企业必须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搬迁改造任务。各地要研究制定补偿方案,帮助企业通过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四、提高安全及环境管理水平
(九)完善化工园区安全环保设施。化工园区必须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加强对废气特别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置,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规范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运输管理,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逐步实现封闭管理。
(十)建设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在线监测、信息共享。化工企业必须建设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并接入全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十一)加强安全培训。以新员工、农民工、临时聘用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重点,立即开展全区化工生产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全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识危避险能力。
五、落实分级负责制
(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项目建设和安全、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必须配备熟悉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团队,对没有技术力量又没有聘请专业技术团队的,要坚决停产整改。
(十三)落实党政领导责任。盟市和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化工项目建设管理负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引进的化工项目达不到环保安全等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重点化工旗县(市、区)必须配备2至3名危化监管专业人员,解决基层监管能力不足问题。
(十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发改、工信部门要加强项目投资管理,严格产业政策审查和节能审查。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职责,强化监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评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从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