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5190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经信发〔2016〕25号 |
成文日期 | 2016-04-1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规定和国家、行业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有效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保证建设项目依法有序实施,现就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类别划分
为便于管理,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生产企业调整生产能力、变更生产地址或调整产品品种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的建设项目。
二类:生产企业涉及变更技术转让方或生产企业未涉及变更技术转让方、调整生产能力或品种,对原有生产线进行局部技术改造及现场混装作业的建设项目。
三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民爆仓储设施的建设项目。
四类:生产企业未涉及调整生产能力和品种或变更技术转让方,仅对原有生产线进行非民爆专用设备更新或改造的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申请与核准
(一)项目建设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建设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类建设项目可不提供);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4.项目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项目建设申请与核准
1.申请一类建设项目,应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取得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文件后方可组织项目建设;申请二类、三类建设项目,应报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组织项目建设;申请四类建设项目应报盟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组织项目建设。
2.旗(县市区)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项目申请材料的审查与上报;盟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一类、二类、三类建设项目的审查和上报,负责对四类项目的核准;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建设项目审查与上报,负责二类、三类建设项目的核准。
3.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职责划分,应在收到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可行性和项目申请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准确性的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审查通过需上报核准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附下一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对审查通过需由本部门进行核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对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三、项目设计与审查
(一)项目设计
一、二、三类建设项目涉及新建和变更技术转让方及产品品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他建设项目应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四类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设计咨询意见。
一、二类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计应聘请具有甲级民爆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三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聘请具有乙级以上民爆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四类建设项目设计咨询意见应委托具有甲级民爆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取得具有甲级资质的民爆物品安全评价机构提供的咨询报告。
(二)设计的审查
1.初步设计审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完整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2)取得具有甲级民爆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3)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应通过国家或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成果鉴定且通过工业化安全性验证,还应符合国家民爆行业现行有关管理要求;
(4)采用组合技术及装备的应具有匹配性证明;
(5)所采用民爆专用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管理要求。
2.初步设计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3)技术转让方所转让技术成果鉴定意见、工业化安全性验证意见;
(4)民爆专用设备技术成果鉴定意见、工业化安全性验证意见和组合技术及装备间匹配性证明文件;
(5)项目安全设计专篇;
(6)专家组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3.初步设计审查的组织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事查由企业组织,旗(县市区)、盟(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审查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建设单位视项目具体情况邀请项目所在地安监、消防、防雷、环保、职业卫生、城乡规划和住建等职能部门或其中部分职能部门以及建设项目设计、技术转让方、安全评价、主要工艺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
初步设计审查应聘请不少于5名行业专家对项目设计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实地察看现场,形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及负责审查人员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结果负责。
4.初步设计审查的程序
(1)初步设计审查采取会议形式。会议成立专家组,推选一名专家组组长,主持初步设计审查会议。
(2)会议听取建设项目设计、技术转让和设备供应方等单位就建设项目设计、所采用技术和设备选型等情况的汇报。
(3)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4)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5)专家组就建设项目拟建现场考察和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参会单位进行质询。
(6)专家组集体讨论,独立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明确评审结论,并与参会单位交换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初步设计评审专家组全部专家签字。
5.初步设计审查结果
对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规定的初步设计文件给予“审查通过”的意见;否则给予“未通过审查”的意见。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组长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意见。
对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整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查。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评审应参照初步设计审查执行。
四、建设项目施工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组织施工,确需变更施工设计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施工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的有关规定。
五、项目试生产
1.一类、二类建设-项目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中5.18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已按设计全部竣工;
(2)建设单位和技术转让方均同意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
(3)企业应按规定为试生产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4)企业应会同技术提供方编制不合格品处理规程、销毁规程,并经受让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
(5)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7)项目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运行正常,且经过企业内部组织的专项验收;
(8)项目各工序间防传爆、防殉爆措施到位,运行有效;
(9)项目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通过企业内部考核验收;
(10)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单位认为需具备的其它条件。
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工作由企业组织专家进行,由盟市、旗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核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应聘请5-7名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建设单位应对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建议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并提请专家组组长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试生产。
3.建设项目带危险物料调试或试生产,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经技术转让方、项目设计负责人、主要设备供应商共同签字后实施。建设项目带危险物料调试工作应在技术转让方相关人员的现场指导下严格按带料调试大纲进行。项目带料调武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技术提供方应共同起草项目调试工作报告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运行安全责任正式完全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
4.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采取措施始终确保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严禁擅自改变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
5.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以建设项目取得试生产批复之日起计),试生产产量不低于年生产许可能力的5%(小品种不低于20个批次)、不高于年生产许可能力40%。
6.涉及原有生产线淘汰或拆除的建设项目,自建设项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之日起,应停止原有生产线生产,并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WJ9068)的有关要求,对原有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
六、建设项目验收
(一)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中5.19规定的条件。
2.民爆物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中5.18a)、5.18c)、5.18e)、5.19d)、5.19f)、5.19h)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
1.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期限内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盟(市)、旗(县市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对验收全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2.建设单位应聘请5-7名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骏工验收。
3.建设单位应邀请设计单位、技术转让方、安全评价等单位参加验收活动。
4.建设单位应当向专家组提交以下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2)试生产工作总结(包括试生产期间安全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说明);
(3)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整改落实确认证明,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措施落实证明。
(4)完整的设计资料和竣工图纸。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应包含生产线区位图、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应包含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
(5)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证明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文件。
(6)生产线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建设单位自查验收、企业标准、技术分析、经济分析、标准化审查报告。由民爆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测试合格报告。
(7)专家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包括拟定验收时间、参加单位、聘请专家、验收程序及验收资料等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盟(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待其确认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2.验收会议由项目建设单位主持,会议成立专家组,推选一名国家民爆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专家组组长,具体验收工作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长应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将参会专家按其专业分为现场、资料和质检三个小组。
3.专家组听取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试生产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产品用户使用情况的汇报,听取安全评价机构关于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情况的汇报。
4.专家组到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5.专家组审核建设项目验收资料。
6.专家组在生产现场随机抽取产品样品并在全程监督下由建设单位进行样品质量检测。
7.专家就验收过程中的疑问或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技术转让方、设备供应方及安全评价单位进行质询。
8.经各专业小组内部讨论形成小组书面验收意见,同时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提出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9.经专家组集体讨论,独立形成书面专家组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10.由专家组组长宣读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参加验收专家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11.专家组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针对专家组在验收意见上提出的问题或建议进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并经专家组组长书面确认后,验收过程完成;专家组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整改,并按照上述规定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七、安全生产许可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完成整改后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向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应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限期内未取得项目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八、民爆专用设备备案管理
(一)盟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一个月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3)的有关民爆专用设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逐级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盟(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的设备范围是《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3)要求监管的0类、I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备案内容应与设备档案及实际相符。
(四)新建、改扩建生产线的民爆专用设备备案应在试生产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更新改造主要设备备案应在设备安装完毕通过企业内部验收、投料试产后一个月内完成。生产线新增或淘汰民爆专用设备时,应在完成安装及通过企业内部验收、试用后一个月内完成备案。淘汰生产线应在其拆除后,将专用民爆生产设备的处理情况进行备案。设备管理制度发生较大变化,保养、巡检、大中修周期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备案。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设备备案管理规定向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民爆专用设备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旗(县市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备案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盟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设备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通知企业补充相关资料。
(六)盟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旗(县市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设备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对经过审查同意备案的予以备案,对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通知旗(县市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补充相关资料。
九、其它有关事项
(一)专家组原则上应在国家级、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的专业必须涵盖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专业,应当包括具有火工或化工工艺、机械制造、安全管理、生产管理、电气自动化等专业特长的专家。特殊专业需求,可以聘请若干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遴选应采取回避制,不得聘请与建设项目有关设计、技术、设备提供方、施工、安全评价等单位的专家;项目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应由具有甲级民用爆炸物品设计资质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专家库成员担任;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专家组组长应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专家库成员担任;项目验收专家组组长应由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安全评价单位应具备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甲级评价资质,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满足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要求,内容全面,结论明确。安全评价单位应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及结论负责。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新技术、新设备工业化安全性验证制度,新通过的技术和设备不得直接工程化应用,必须经过不少于一年时间的工业化生产和安全性验证,生产线工业化安全性验证组织事宜参照本指导意见有关项目验收规定执行。
(四)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过程监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监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及成果的监督核查。
(五)各盟市、旗(县市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纳入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违法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不规范、审查、评审或验收结论与实际不相符合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指导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发生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为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备案表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