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5-05237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建议字〔2025〕2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4 | 公文时效 |
王彩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乌海及周边煤焦化行业转型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推进产业链建设
自治区十分重视焦化产业发展,将其纳入自治区重点产业链,推进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等副产品精深加工,向煤基新材料、精细化学品等产业链下游延伸、价值链高端攀升。2023年,自治区工信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能源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焦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试行)》,根据各地区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布局了乌海及周边地区、巴彦淖尔市、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清水河经济开发区四个焦化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基地,培育精细化工和新材料产业集群,提升焦化产业规模效益和整体竞争力。2025年,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点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25〕4号),明确自治区煤焦化工产业以乌海及周边地区、巴彦淖尔市、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清水河经济开发区为重点,发展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等副产品精深加工,支持乌海及周边地区发展精细化工,打造煤炭洗选—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精深加工产业链,并将煤焦化工产业链纳入自治区重点产业链。
二、落实产能置换政策规定
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提出,“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自治区制定了《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26号),严格控制乌海及周边地区焦化新增产能,总体规模控制在“十三五”水平,确需新建的焦化项目,产能指标在区域内实行等量置换。《“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改环资〔2021〕1524号)规定,焦化行业新建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但未出台相应产能置换管理办法。《关于修订<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1号)《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2023年修订版)》(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0号)明确,乌海及周边地区新、改、扩建焦炭项目须在区域内实行产能等量置换,乌海及周边地区不得接受区域外的焦炭产能置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焦炭产能(装置)不得进行产能置换。
2021年8月16日,自治区工信厅印发《关于落实能耗双控保障措施做好产能置换和限制类装备退出工作的通知》(内工信冶建工字〔2021〕280号),将焦化产能置换下放至盟市。按照《关于修订<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1号)的要求,乌海市工信局公示公告了内蒙古广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吨/年煤焦化联产项目焦炭产能置换方案。2024年3月18日,自治区环保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完成销号。
三、推动产能管控向碳排放管控转变
为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自治区正在开展双碳管理试点,我们将积极吸纳您提出的建议,积极稳妥推动乌海及周边地区焦化由产能、能耗控制向碳排放双控转变。
感谢您对乌海及周边地区焦化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6月23日
签 发 人:王金豹
承 办 人:姜丽
联系电话:0471-4866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