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工信厅、发改委、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工信盐管字[2020]181号)文件要求,我区各个盟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满足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了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目前已在各盟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未经公告的食盐销售网点不得开展未加碘食盐销售业务。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