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68923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03 | 公文时效 |
为总结经验,有效开展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工作,自治区工信厅拟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15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nmgzbc@126.com。
2.电话:0471-4825211。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
2021年12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区内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开拓市场,促进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首批次是指在自治区属地内,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性能、技术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能够填补自治区同类产品的空白,对行业转型升级具有促进作用,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技术创新产品,包括技术装备首台套设备、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新材料首批次产品。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首台套、首批次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自治区年度首台套、首批次认定通知》,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二)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属于区内首次研制,市场前景较好,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拥有核心技术,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四)产品性能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准)。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首台套成套设备价值在80万元/套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台以上;首批次零部件价值在2万元/吨以上,首批次新材料价值在1万元/吨以上。
第六条 企业研制开发的仅限于自用的设备、材料不属于首台套、首批次认定范围。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向所在盟市工信局提出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盟市工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申请报告书(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申请表(附件2、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二)两名以上非本单位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出具的首台套(首批次)推荐函,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介。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五)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区初审意见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首台套、首批次产品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名单》,经新闻媒体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认定文件,颁发认定证书。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可作为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首台套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的认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撤消认定结论,取消其再次申请认定的资格。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首台套、首批次认定专家库,对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经信发〔2017〕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