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7018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  号 内工信节综字〔2021〕445号
成文日期 2021-12-16 公文时效

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绿色数据中心(2021年)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1-12-16 16:15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各盟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银保监分局、能源局

为推动数据中心节能和能效提升,引导数据中心走高效、低碳、集约、循环的绿色发展道路,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银保监会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 〔2021〕 281号),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范围:各地应依据《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在生产制造、电信、互联网、公共机构、能源、金融、电子商务等数据中心重点应用领域,选择一批能效水平高、技术先进、管理完善、代表性强的数据中心进行推荐。银行保险机构的数据中心申报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二)所推荐数据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数据中心所有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数据中心产权清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3年(含成立不足3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具有清晰、完整的物理边界,拥有独立的配电和符合《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191054号)要求的制冷系统,且截至申报日已全系统正式运行持续1年以上

3.建设和布局符合《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3号)、《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922号)、《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方案〉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709号)要求,且符合所在地建设规划要求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

4.未被列入2020年工业节能监察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整改名单。

二、推荐程序

(一)数据中心对照《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价,填写自评价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达到绿色数据中心标准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形成第三方评价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完成后,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向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盟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自治区工信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不得推荐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二)各盟市应切实加强对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内有关单位及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评价要求的单位应及时反馈我厅。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将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应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

(四)请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于20211213日前,将《2021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汇总表》(附件4)连同各单位申报材料(附件23纸质版一式五份)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并随附电子版。

联系人及电话:

申晓峰:0471-4826640

冯  晔:0471-4826524

附件:1.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2.绿色数据中心自评价报告

3.绿色数据中心第三方评价报告

4.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