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03891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12 | 公文时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自治区工信厅开展了节能监察,在节能监察中发现包头闽丰冶金有限公司、包头市大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能耗超限额,对两户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按照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开展了相关整改工作。
经现场监察,包头闽丰冶金有限公司、包头市大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相关要求完成了整改,达到了国家相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工信厅反馈,须书面反馈意见并明确事实依据、反馈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2022年7月12日-2022年7月18日
联系电话;0471-4826493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