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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2-1455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  号 内工信园区字〔2022〕408号
成文日期 2022-11-15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2-11-15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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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自治区政府的部署,为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提升工业园区节约集约发展水平,促进自治区工业园区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修订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9〕21号)、《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2〕6号)和自治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提升全区各类工业园区发展积极性,引导工业园区增强综合实力、提高亩均效益、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绿色转型、大力招商引资、勇于争先进位,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内的所有工业园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组织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各盟市按照本办法对全区工业园区实施考核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上报自治区政府审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根据工业园区发展现状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及权重。

第四条  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坚持“宁缺勿滥”原则,对不符合评选导向的园区不予评选;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原则,全区工业园区采用统一标准,严格按照指标数据排名;坚持“不重复”原则,同一考评年度内,同一园区只能获评为1项评价重点工业园区。

第二章  评价类型

第五条  工业园区评价包括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两类,综合评价设置综合实力评价1项,单项评价设置争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5项评价(详见附表1)。

一、综合评价

(一)综合实力评价。设置总量规模指标、亩均效益指标、绿色低碳指标、科技创新指标、招商引资指标5类一级指标23项二级指标。

二、单项评价

(一)争先进位评价。设置3项指标。含工业增加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考评年度当年值)、税收总额3项排名指标。

(二)亩均效益评价。设置4项指标。含单位土地面积工业增加值、单位土地面积税收总额、单位土地面积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考评年度当年值)3项排名指标,发生较大级以上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1项附加指标。

(三)绿色低碳评价。设置5项指标。含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水耗降低率、两高行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重3项排名指标,园区生态环境治理水平1项水平指标,发生较大级及以上突发污染事件1项附加指标。

(四)科技创新评价。设置6项指标。含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新获批自治区级以上研发创新机构数量(包括重点实验室数量、工程研究中心数量、企业技术中心数量、企业研发中心数量、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考评年度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重、新获批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数量5项排名指标,智慧园区建设水平1项水平指标。

(五)招商引资评价。设置5项指标。含入园新开工项目数、入园新开工项目总投资额、入园新开工项目完成投资额3项排名指标,新引进世界五百强企业、新引进中国五百强企业2项附加指标。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六条  评分包括排名评分、水平评分、附加评分三类,得分由三类指标评分相加得出。

(一)排名评分。将56个工业园区各排名指标进行全区排名(包括数值越大越好的正排名和数值越小越好的逆排名),将各排名指标全区园区最高值设置为100分,最低值设置为60分,计算每个园区各排名指标的得分。

计算方式:正排名采用(园区指标-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逆排名采用(最大值-园区指标)/(最大值-最小值)×40+60

(二)水平评分。由主管厅局根据相关标准给出。包含智慧园区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水平2项指标。

(三)附加评分。按照指标分值进行加减分。

第七条  亩均效益评价时,将各园区亩均效益评价各项指标得分加权求和算出各园区亩均效益评价得分,按照得分进行排名(其他各项评价类同,详见附件2)。争先进位评价由相关指标考评年度排名较上一考评年度进步位次确定,如果存在园区进位相同,则工业增加值高的园区候选。

第四章 评价导向

第八条  在考评年度内,凡工业园区发生重大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件、重大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结果取消评选重点工业园区资格。

第九条  凡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四个单项指标,有二项在全区平均水平以下的,取消评选重点工业园区资格。

第十条  亩均效益重点工业园区亩均工业增加值必须全区园区平均值2倍以上;绿色低碳重点园区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必须全区园区平均值2倍以上科技创新重点工业园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必须全区园区平均值2倍以上招商引资重点工业园区入园新开工项目总投资额及完成投资额必须全区园区平均值2倍以上。

第十一条  坚持“错位发展”导向,农畜产品加工园区招商引资评价单独测算,且不适用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二条  坚持“绿色发展”导向,获评重点园区主导产业主要产品能耗必须有60%达到能耗先进值。

第十三条  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原则,突出“硬排名、不平衡”导向,对不同地域工业园区采用统一标准,严格按照指标数据进行排名。

第十四条  在同一考评年度内,同一园区只能获评为综合实力、争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1个方面的重点园区,优先获得综合评价重点园区。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每项评价设置3个重点工业园区名额。各项评价排名前10%的工业园区(6个)为重点工业园区考评对象(招商引资评价考评对象包含农畜产品加工园区评价排名前10%的1个园区)。坚持“宁缺勿滥原则”,对不符合评价导向的考评对象予以剔除(采用第八到第十四条,详见附件2)。每项评价从6个考评对象中评选不超过3个重点工业园区,并授予“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奖牌。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综合评价重点工业园区和单项评价重点工业园区予以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度发布考核评价结果,将考核评价结果函送各盟市政府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重点工业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二类工业园区申请新升级为一类工业园区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产值规模达到200亿元;税收达到10亿元;考核评价综合排名连续二年位于全区前2/5。

第十九条  对连续三年在一类园区综合排名后3位的园区,按照相关程序降为二类园区,并由编制部门按照二类园区确定园区管理机构等级和编制数量;对连续三年综合排名后3位的园区,退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序列。对降级及退出序列的工业园区,原则上决定公布后两年内盟市政府不得提请升级或设立。

第七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2月至4月进行,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评价时间安排作出调整),报告期为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反映工业园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发展水平状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程序主要包括:

(一)上报数据工业园区联合所在地统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要求,组织填报考核评价数据、相关审核材料和承诺书。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指标数据责任分工,提供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二)组织考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评组,对各盟市上报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考评计分办法计算分值,对工业园区进行评价。

(三)审定公布。形成考评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函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指标数据中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水耗降低率、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重、“两高”行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重等指标数据由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税收总额指标数据由自治区税务局提供;园区建设用地面积数据由自然资源厅提供;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园区发生较大或重特大突发污染事件指标数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新获批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指标、新获批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厅提供名单;新获批工程研究中心指标由发改委提供名单;新获批自治区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指标由工信厅提供名单;考评年度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由市场监管局提供名单。新获批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数量、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数量、考评年度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税收总额、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入园新开工项目总投资额、完成投资额、项目数、新引进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五百强企业等指标数据由各工业园区提供。

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水耗降低率采用考评年度年中数据,其他指标体系为考评年度年末数据。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提供伪造资料、无效资料、过期资料的,该项资料按作废处理,不予重新补报,所证明的对应指标得分按零分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原《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内工信办字〔2021〕4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业园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

2.工业园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