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16847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投规字〔2022〕464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15 | 公文时效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关于核准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与华美公司原厂址及附近接壤区域绿色冶炼升级改造项目的请示》(包工信发〔2022〕335号)、项目申请报告、产能置换方案、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项目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答复意见、中共包头市昆都仑区政法委关于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的批复等材料收悉。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及相关产业政策,同意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与华美公司原厂址及附近接壤区域绿色冶炼升级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212-150203-07-02-840945)。项目单位为包头市北方稀土公司。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建设地点
包头市昆都仑区金属深加工园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与华美公司原厂址及附近接壤区域。
二、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
建设规模:本项目为产能置换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拟采用“焙烧-水浸-转型-联动萃取分离-沉淀-煅烧”冶炼工艺技术,生产单一或混合稀土氧化物(碳酸盐、氯化物)。年处理58.09%REO混合稀土精矿能力198000吨,以REO计115018吨/年,萃取分离能力106661.6吨/年(以REO计)、沉淀和结晶能力141070吨/年(以REO计)、灼烧能力39600吨/年(以REO计)。
建设内容:主生产工程(原料焙烧、浸出、萃取、沉淀及煅烧工序)、给排水及废水处理工程、总图运输、公用及辅助工程等。
三、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779,928.9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722,019.68万元,建设期利息18,447.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9,461.7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四、建设年限
建设期为18个月。
五、注意事项
本项目如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内,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该项目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门户网站上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产能和设备要求建设。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生产落后产品。不得违反《稀土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资源、环保、安全等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地下水、污染地下水,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环境和安全风险。
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取水许可等其他报建手续。
六、文件效力
项目单位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我厅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项目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厅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依法开工建设的,不需要再延期。
七、监督管理
你局须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履行好该项目的投资监管职责,严禁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核准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违反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你局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请示我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