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0559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消工字〔2023〕33号 |
成文日期 | 2023-02-02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工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信局:
为加强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持续巩固碘缺乏病危害防治成果,依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工信盐管字〔2020〕18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整水源性高水碘地区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的通知》(内工信消字〔2021〕22号)规定及要求,现就我区未加碘食盐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
在碘缺乏地区除满足因病特殊人群需求外,市场供应的食盐应为合格碘盐,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应实行停供加碘食盐,继续供应未加碘食盐策略,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目前,我区仅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新宝力格苏木莫达木吉嘎查水碘含量超标,其余地区均为碘缺乏地区。
二、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
为保障未加碘食盐有序供应,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全区未加碘食盐由内蒙古蒙盐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统一组织采购和供应,盟市盐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承担未加碘食盐的零售。除水源性高碘地区外,其他地区非公告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不得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未加碘食盐无序流入食盐市场,给我区碘缺乏病防治造成威胁和隐患。
三、广泛开展科学用盐知识宣传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利用网络、媒体等方式和渠道积极宣传《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等法律法规,科普食用不合格碘盐的危害和理性选择未加碘食用盐相关知识,增强市场主体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和消费者保护身体健康意识,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市场坏境。对未加碘食盐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及时曝光,保障未加碘食盐有序供应,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巩固食盐加碘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果。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