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1668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消工字〔2023〕158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31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工信局、发改委、卫健委: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工信盐管字〔2020〕181号)自2020年7月1日印发实施以来,为稳定改革过渡期后食盐安全监管、防止碘缺乏症病例增加、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食盐市场形势变化,为进一步做好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经与自治区发改委、卫健委共同研究,决定对内工信盐管字〔2020〕181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内工信盐管字〔2020〕181号文件“四、保证加碘和未加碘盐供应(二)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中的“为保障未加碘食盐有序供应,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全区未加碘食盐由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负责统一组织采购和供应”删除。
二、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内工信盐管字〔2020〕181号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