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6654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公文时效 |
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法定代表人:王金豹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
受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丽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书院西街15号
为规范我区工业节能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保障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的范围
对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依照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工业节能监察执法程序,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行使行政检查权,并出具工业节能监察系列法律文书。
(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权。
对工业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向委托单位报告。发现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未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依法向被监察单位提出合理用能的监察意见,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执法委托。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出具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需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方可生效。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背离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与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不得将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技术检验、检测委托除外)。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6.每月底前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7.受委托单位发现工业用能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监察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证据材料等上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