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4-02192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化工字〔2024〕14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03 | 公文时效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内工信发〔2022〕126号)《关于开展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和已认定化工园区整改验收工作的函》(内工信化工函〔2023〕556号)要求,经盟市组织上报申报认定材料,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和消防救援总队评审,并经各部门会议研究,拟认定呼和浩特清水河经济开发区等5家园区为化工园区,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公示期:2024年4月3日至4月12日
联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化学工业处(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
联系电话:0471-4826469
附件:第四批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