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4-03024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 公文时效 |
2024年03月19日,我厅执法人员在日常监测中发现 94MHz可疑调频广播信号,经综合研判、比对分析相关频率台站数据,确定为非法无线电台(站),遂立即开展监测排查,在松山区虹桥丽景小区14号楼顶查获调频广播发射设备一套。该设备占用 94MHz 频率,播放保健药品广告,属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黑广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记录执法全过程。经排查,该设备无人值守自动运行,在现场未发现设备所有人及其有关信息,为防范和打击利用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违法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张贴《无主器材设备拆除、没收告知书》(内工信无告字〔2024〕4号),依法拆除“黑广播”设备。现告知期30日已满(2024年03月19日至2024年04月17日),上述设备所有人未在告知时限内到我厅接受调查处理,无法确定所有人及有关身份信息,视为无主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该套“黑广播”设备予以没收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