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4-04744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投规字〔2024〕397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公文时效 |
呼伦贝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报来《关于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额仁陶勒盖矿区III-IX矿段银矿(一采区)深部技改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呼工信发〔2024〕55号)、《关于内蒙古金山矿业额仁陶勒盖银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呼发改工字〔2024〕531号)、《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额仁陶勒盖矿区III-IX矿段银矿(一采区)深部工技改程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用地说明》、《关于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额仁陶勒盖矿区III-IX矿段银矿(一采区)深部技改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准予备案的函》(新右政法字〔2024〕38号)、采矿许可证等资料收悉。
经审查,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额仁陶勒盖银矿现生产规模为48万吨/年,因一采区II矿段480m标高以上矿体资源已开采完毕,上部资源接近枯竭,为保持生产接续续,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拟在生产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在原有生产系统的基础上采矿证标高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开采深部矿产资源。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同意核准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额仁陶勒盖矿区III-IX矿段银矿(一采区)深部技改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7-150727-07-02-812867)。项目单位为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一、项目建设地点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南西37公里,克尔伦苏木芒来嘎查金山矿矿区。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基建工程有地表建构筑物和井下工程,地表建构筑物有:填充站,明主斜井卷扬机房及配电室,已有2号、3号及5号斜井井口预热锅炉等;井下工程基建范围主要包括:明主箕斗斜井工程及溜井系统;1号、2号盲斜井工程;排水泵站、变电硐室等硐室工程;已有1号、2号及5号斜井工程;主要基建工程中段及采切工程等。
项目建设完毕后,生产规模不变,仍为采矿48万吨/年。
三、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投资估算19837.00万元,资金来源30%为自筹,70%为银行贷款。
四、建设期限:建设期3年
五、注意事项
本项目如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内,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禁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采矿。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地下水、污染地下水,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环境和安全风险。在项目实施及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能、节水的相关规定。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
六、文件效力
项目单位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我厅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项目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厅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依法开工建设的,不需要再延期。
七、监督管理
你局须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履行好该项目的投资监管职责,严禁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核准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违反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你局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请示我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