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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4-0488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  号 内工信投规字〔2024〕414号
成文日期 2024-08-13 公文时效

关于包头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000吨镨钕(钕)金属升级改造扩建项目核准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4-08-1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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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关于包头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000吨镨钕(钕)金属升级改造扩建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包工信发〔2024185)、包头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000吨镨钕(钕)金属升级改造扩建项目申请报告》、不动产权证书《关于包头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000吨镨钕(钕)金属升级改造扩建项用地说明》、《中共包头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包头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000吨镨钕(钕)金属升级改造扩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备案的批复》等材料收悉。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及相关产业政策同意核准包头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000吨镨钕(钕)金属升级改造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8-150271-07-01-345245项目单位为包头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建设地点

包头稀土高新区稀土应用产业园区包头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建设规模: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达到年产11000 吨镨钕(钕)金属生产能力,其中金属镨钕8000吨/年(此次扩建4000吨/年)、金属钕3000吨/年。

建设内容:对厂区现有的稀土金属生产主要设备及其配套的除尘系统、冷却水循环系统等进行改扩建。项目生产车间、办公设施及相关配套的辅助用房均利用厂区内现有的设施。

三、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5100万元。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解决。

四、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12个月

、注意事项

本项目如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内,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生产落后产品。不得违反《稀土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资源、环保、安全等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本项目建设内容中不涉及稀土矿山开发和稀土冶炼分离等上游稀土产品生产范围的内容(包括回转窑等方式焙烧、“煅烧”等相关分离与萃取工艺、设备及设施),也不涉及稀土资源回收利用。非经法定部门并经法定程序核准,项目单位在实施本项目过程中不得擅自触及。

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地下水、污染地下水,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环境和安全风险。

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取水许可等其他报建手续。

文件效力

项目单位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我厅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项目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厅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依法开工建设的,不需要再延期。

、监督管理

你局须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履行好该项目的投资监管职责,严禁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核准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违反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你局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请示我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24年8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