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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2-0474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09 公文时效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3-10-0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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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12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18日予以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2.【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改革事项,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由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改革为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法定告知;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章“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4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0471-482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