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5574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16 | 公文时效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中开展对无线局域网设备支持IPv6协议能力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3〕174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网络强国建设,扎实推动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21〕129号),现就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中开展对无线局域网设备支持IPv6协议能力测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具有公网IP地址分配功能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支持IPv6协议(以下简称IPv6无线局域网设备),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要求。
二、IPv6无线局域网设备应支持并默认开启IPv6地址分配功能,同时保留用户自行配置IPv6地址分配功能的选项,并在产品说明中明确IPv6配置方法。
三、承担无线局域网设备型号核准测试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具备IPv6协议测试能力,并按本通知所列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开展型号核准测试。
四、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支持并鼓励用户通过IPv6无线局域网设备接入互联网,同时用户仍可通过既有其他无线局域网设备接入互联网。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销售IPv6无线局域网设备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的IPv6无线局域网设备,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特此通知。
附件:无线局域网设备支持IPv6协议能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26日
政策原文见附件
政策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中开展对无线局域网设备支持IPv6协议能力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