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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无线电频率
来源:内蒙古工信厅   发布时间:2020-11-03 10:44: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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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西街日信华宸大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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