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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来源:内蒙古工信厅   发布时间:2020-11-03 10:39: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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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 《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 《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 “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 “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2楼10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坐3路公交在敕勒川大桥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75路、102路公交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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