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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信厅负责人就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有关政策答记者问
来源:内蒙古工信厅   发布时间:2020-03-11 10:45: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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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赵云峰同志就公众关心的《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内工信发〔2020〕21号)落实方面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在全区上下抗击疫情的关键阶段,自治区7部门联合出台了《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赵云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迅速响应、统筹调度、周密部署,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月7日,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了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落实好这一政策,进一步细化其中对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的有关政策措施,我们起草了《十条政策》,主要从技改投资补助、贡献奖励、中小企业“助保贷”、贷款贴息、用工补助、交通补助、政府采购等方面提出了可操作的支持举措,可以说《十条政策》是落实自治区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医用物资保障企业支持措施的具体化。此外,大家都知道医用物资对疫情防控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这些企业增产增供,必将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出更加积极、重要作用。

记者:要想让政策发挥出效益,关键还是要落实在企业上、项目上,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或项目才能够获得政策支持?

赵云峰: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结合我区实际,《十条政策》的主要支持对象是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医用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具体包括: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和防疫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和项目。这个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对支持范围进行动态调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必须是在疫情期间获得批复的,要申报第一条技改投资补助的,设备采购也需要在疫情期间完成。

记者:企业关心的问题是向哪个部门申报?如何申报?需要准备哪些要件?

赵云峰:《十条政策》中的前六条政策涉及财政资金支持,按照自治区重点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需要履行申报程序的。第一条企业技改投资补助和第三条中小企业“助保贷”这两条政策的申报指南已经印发到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的“通知栏”内公布,明确了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要求。比如,申报技改投资补助,需要准备申请文件(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其中申请报告要明确项目开工时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技术水平、装备水平、产品工艺,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等,还需要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或资信证明、医疗器械(药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项目备案手续复印件、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承诺书,以及盟市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设备采购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要件。有意向的企业可以直接查询或咨询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我们计划在3月底前下达今年第一批资金,希望企业尽早将有关材料提交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二、四、五、六条政策的申报指南正在制定,我们将尽快出台,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及时公布,请企业关注,按要求申报。

记者:我们注意到《十条政策》的第二条“根据企业对全区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的实际贡献给予奖励”,那么实际贡献如何认定?第五条、六条中的用工补助、交通补助如何认定,企业需要提供哪些凭据?

赵云峰:第二条是一项事后补助政策,需要等到有关部门公布疫情结束后才能兑现。我们正在制定这条政策的申报指南,计划综合考虑企业防控物资的实际产量、区内市场的投放量和各级政府的采购量等因素来衡量并确定一批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生产企业给予奖励。我们考虑疫情发生以来,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职工工资和交通运输费过快上涨,企业流动资金十分紧张的问题,提出要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交通运输支出给予一定补贴,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问题。申请用工补助的,需要企业提供实际支付职工工资清单,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提供支付职工工资的银行流水;申请交通补助的,需要提供与物流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票等票据。

记者: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医用物资,为防控疫情作贡献,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但企业也有一个担心,就是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的太多卖不出去怎么办?

赵云峰:今年2月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一方面,我们将积极帮助我区的企业争取进入国家收储范围,另一方面,《十条政策》中的第七条也提出疫情期间对企业多生产的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用物资,按照国家公布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由政府进行采购收储。事实上,1月25日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特别是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衣等紧缺医疗物资和酒精、84消毒液等消杀用品大部分都是由各级政府采购的。下一步,我们将与自治区卫健委、财政厅、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对接,将一些企业纳入自治区本级医疗物资收储范围。

记者:政策第十条提出“继续开展‘一对一’帮扶‘点对点’服务企业行动,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供应、物资运输、用工等问题,确保企业稳定生产。”请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困难应该如何反映?

赵云峰:去年,为落实全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了“一对一”帮扶“点对点”服务企业行动,为企业解决了一些难点、堵点问题,今年我们还在继续开展这项行动,并且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纳入服务范围。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市已经为一些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解决了一些交通运输、原料采购、劳动力短缺、融资需求、手续办理等方面的问题,帮助这些企业在短时间内复工复产、稳定生产。企业如果遇到问题,包括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方面的问题,可以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反映,我们将从盟市调度问题清单,及时协调有关方面推动解决。我们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后勤保障组”联系电话,企业也可以直接拨打0471-4825053、0471-4819671、0471-4819565反映问题,也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的“厅长信箱”反映问题,我们将及时协调有关方面推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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