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信用诚信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0-08-24 00: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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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煤炭工业局、中小企业局,所属单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7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委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做好我委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信用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委承担着推进工业经济发展、“两化融合”的重要职能,加强信用诚信建设,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必然要求,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经信领域信用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委机关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努力建立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队伍,树立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

二、明确责任

信用诚信建设工作在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委政策法规处统筹协调,坚持“谁分管业务、谁具体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业务范围内诚信制度的落实和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委政策法规处定期向委党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坚持依法行政

各处室、单位应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八张清单”“三级五同”标准化建设,不断规范权力运行;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方面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工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并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台我委“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办法;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

将公务员诚信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范围,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和评价考核制度,编制公务员个人诚信手册,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诚信意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对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公务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五、加强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产品应用,实行信用信息联合奖惩制度

实行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承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职能处室、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7日内,要及时在委网站、信用内蒙古网站、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分别进行公示(公示办法见附件1)。

推行信用产品应用制度。各职能处室、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安排财政资金等方面业务时,实行对管理相对人信用核对制度,及时登录“信用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查询、了解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情况。凡列入失信名单的管理相对人,在办理以上业务时,要按照谨慎性原则,应当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具体措施见附件2)。对被列入守信企业名单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优先支持。

六、加快我委信用信息系统接口对接

加快我委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接口建设与对接工作,工业信息研究所具体负责平台接口运维,各处室、单位应将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报送至政策法规处,再由工业信息研究所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产品应用等相关信息推送至自治区信用平台。

七、加强考核和宣传

委党组将政务诚信建设列入各处室、单位年度考核范围。各处室、单位要将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产品应用等情况存档备查,委政策法规处做好资料收集工作,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政务领域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提高全委人员做好政务诚信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营造我委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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