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信用审查和承诺制度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0-08-24 00:00: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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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煤炭工业局、中小企业局,所属单位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信用审查和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审查和承诺的对象

信用审查和承诺的对象是在我委取得各类行政许可的生产

经营企业。

二、信用审查和承诺的方式、内容

信用审查采取网上查询方式进行审查。主要通过自治区信用系统平台、信用内蒙古、信用中国网站对审查对象进行诚信经营等遵守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审查对象的信用信息报告和信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诺申请行政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承诺自觉接受我委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体系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五)承诺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我委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惩戒。

三、信用审查和承诺程序

(一)各职能处室、单位通过自治区信用系统平台、信用内

蒙古等网站对审查对象进行信用查询,了解其诚信经营、奖惩等信用情况,并对其信用信息报告和信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将查询结果进行截图存档、备查。

(二)规范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供生产经营单位填写。

(三)审查对象作出信用承诺。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行政许可或领取证照时,填写并提交《信用承诺书》,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生产经营单位留存、一份交由作出行政许可的职能处室保存。

(四)信用承诺运用。各职能处室、单位通过委网站向社会公示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作为今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失信惩戒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职能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制度的履行工作。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要认真履行信用承诺制度,指导、督促承诺对象建立健全工作管理责任机制,明确责任人,填写信用承诺书,并及时研究解决信用承诺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信用承诺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处室、单位要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

位规范执行信用承诺制度,不断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职能处室、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此项工作将列入年终考核指标。委法规处负责做好督促、协调工作,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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