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5199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经信电力字〔2018〕490号 |
成文日期 | 2018-09-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有关盟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蒙西地区各发电企业、煤炭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文件要求,为推进煤炭行业生产用电市场化改革,构建煤炭行业用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政策,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蒙西地区煤炭行业电力用户生产用电市场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煤炭行业电力用户生产用电价格市场化
(一)2018年9月1日起,蒙西地区煤矿及配套洗选(不含单一煤炭洗选)电力用户生产用电全部纳入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在现有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框架下,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煤炭行业电力用户生产用电市场化价格,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二)蒙西地区煤炭行业所有电力用户要按照相关要求注册成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成员,通过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平台进行电力交易。
(三)蒙西地区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要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基准电价+浮动机制”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形成生产用电市场化交易价格。
二、规范煤炭行业电力用户生产用电市场交易
(一)总体原则
现阶段,煤炭行业电力用户生产用电仅限于与公用火电企业开展交易,以协商交易为主、集中撮合交易为辅,以季度为周期开展。煤炭行业电力用户市场电量在各发电企业间按照装机比例总体控制,年度偏差不超过士3%。
(二)用户注册
自治区经信委不再负责煤炭行业电力用户准入工作,煤炭行业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即为市场成员。
(三)市场交易
1.煤炭行业电力用户市场交易电量为全部生产用电量,煤炭行业电力用户应在本年12月20日前申报次年交易电量规模。
2.根据次年煤炭行业电力用户申报交易电量规模,由交易中心按照发电企业装机容量占全部公用火电装机容量的比例,预留各发电机组交易空间。新投产机组按机组投产时间预留交易电量。
3.交易中心组织煤炭行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共同签订年度交易意向,并明确价格联动机制,作为开展季度交易的重要依据。
4.交易中心按照发电企业交易电量基本均衡的原则组织季度交易。每次开展季度交易前,交易中心应向市场成员公布各煤炭行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电量规模。
5.开展季度交易时,煤炭行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依据年度交易意向,按照交易价格联动机制并参照公布的交易指导价格,通过交易平台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及交易价格。协商成交后由双方签订季度交易合同并按月执行。
6.协商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针对剩余煤炭行业电力用户交易电量按照发电企业剩余可成交电量统一组织集中撮合交易。集中撮合交易成交后由交易各方签订季度交易合同并按月执行。
(四)结算
1.协商或集中撮合成交的煤炭行业电力用户交易电量以实际用电量为准,当煤炭行业电力用户实际生产用电与合同电量之间的偏差不大于5%时,合同偏差电量为协商或集中撮合成交电量,可进行滚动并纳入年度发电企业总体电量平衡范围。协商成交电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结算,集中撮合成交电量按照当期交易指导价格结算。
2.未在交易中心注册成为市场成员或已经注册但未在交易当期申报交易电量的电力用户全部生产用电、合同电量105%以上的偏差电量均视同为市场电量,由交易中心按照装机比例分解至各发电企业,按照当期交易指导价格结算。
3.煤炭行业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三部分相加组成,包括与发电企业根据“基准交易价+浮动交易价”机制确定的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4.电网公司应按照市场优先的原则为发电企业结算煤炭行业电力用户生产用电市场电量。
三、建立“基准交易价+浮动交易价”的市场化机制
根据煤炭价格变化情况,以国家公布的蒙西地区电煤价格指数为依据,按照“基准交易价+浮动交易价”机制,开展季度交易前由交易中心公布交易指导价格,作为发电企业与煤炭行业电力用户开展交易的依据。
(一)基准交易价
根据近年来煤炭价格变化和火电企业发电成本变化,综合煤炭行业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盈亏平衡情况,以价格指数200元/吨对应火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0.2829元/千瓦时)作为基准交易价。
(二)浮动交易价
浮动交易价P△=「(CP-Cs)/20」* K(单位:元/千瓦时)
其中:Cs=200;Cp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公布的近3个月蒙西地区电煤价格指数的平均数;K为煤炭用电价格系数,暂定为0.08(由于锡林郭勒地区褐煤价格上涨幅度较小,锡林郭勒地区褐煤生产及配套洗选企业价格系数暂定为0.04)。煤炭联动系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浮动交易价区间
当价格指数低于200元/吨时,煤炭行业电力用户参与目前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开展的月度交易;当国家公布的蒙西地区电煤价格指数高于200元/吨时,执行本方案制定的“基准交易价+浮动交易价”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经信、发改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蒙西地区煤炭行业电力用户生产用电市场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协调,确保煤炭行业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序推进。
(二)各盟市经信、供电部门要督促本地区煤炭企业尽快在电力交易系统完成资料提交及账号获取等市场注册工作。
(三)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交易组织工作。
(四)本通知中蒙西地区煤炭行业电力用户生产用电市场交易为试点运行,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要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经信委。
(五)在不断完善和健全蒙西地区煤炭行业电力用户生产用电市场交易机制的基础上,相关内容在修订电力多边交易运营规则时统一纳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