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04432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建议字〔2022〕4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16 | 公文时效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郝永耀代表提出的第426号建议由我厅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零碳园区新能源消纳
今年年初,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工信厅和能源局联合批复了包括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作为零碳示范园区在内的6个低碳、零碳试点园区,并要求有关盟市、园区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能源局批复后开展项目建设。根据《关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示范园区实施方案和鄂托克经济开发区低碳示范园区实施方案的函〉相关意见的复函》(内工信经运函〔2022〕62号)要求,蒙苏经济开发区零碳示范园区按照新能源一次性规划,新增产业负荷与新能源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在新增负荷未全部落实的过渡期间,按以下要求执行:产业投产第一年新能源消纳比例达到50%,三年内达到80%,五年内达到100%全部园区消纳。该文件批复表明,零碳产业园内新投产的新能源为园区内消纳,园区内自主调峰,不存在与主网的交易。
二、关于给予零碳园区资金奖补事宜
为加大园区绿色低碳循环改造力度,形成激励机制,工信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2〕7号)相关要求,拟对低碳、零碳试点园区进行资金补助,根据园区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给予奖补。该项资金属于专项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20〕1号)有关规定,对低碳、零碳园区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申报以及发放。
2022年5月17日
签 发 人:李仲开
联 系 人:刘祚君
联系电话:0471-4825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