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05905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建议字〔2022〕21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15 | 公文时效 |
自治区林草局:
杨连红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全区专营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规范麻黄草经营和使用行为的建议”由我厅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2018年以前,自治区一直由原经信委负责发放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在2018年召开的自治区甘草、麻黄草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原法制办提出,发放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文件依据是2001年原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经贸医药发〔2001〕346号)。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该《管理办法》已失效,经信委发放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已无法律、法规依据,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再行发证。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建议不再对甘草、麻黄草收购进行行政许可。会议最终议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要求,经信委不再发放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取消甘草、麻黄草收购证后,自治区麻黄草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问题,麻黄草制毒风险隐患加大。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将对麻黄草收购许可进行地方立法,解决麻黄草收购许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问题,届时将重新恢复麻黄草收购证许可证制度。
2022年6月9日
签 发 人:李仲开
承 办 人:李占军
联系电话:0471-661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