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办理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611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  号 内工信建议字〔2023〕40号
成文日期 2023-10-31 公文时效

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3-10-31 10:15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王庆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中小企业运营成本加剧,经营困难。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陆续出台一系列纾困帮扶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支持中小企业降费方面

(一)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影响,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减、免、缓”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2021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 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2022年,为缓解疫情对企业带来的冲击,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出台了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缓缴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办理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均可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2年,全区共为3471户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13.78亿元(其中,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12.98亿元 ,缓缴失业保险费4102.28万元,缓缴工伤保险费3867.25万元)。2023年1—3月,全区共为322户企业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2589.68万元(其中,缓缴失业保险费1509.38万元,缓缴工伤保险费1080.29万元)。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2年,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人社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规定,自治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该项政策为普惠性政策,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凡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2022 年,全区共减轻用人 单位缴费负担 29.8 亿元(其中,减收失业保险费 23.75 亿元,减收工伤保险费 6.05 亿元)。2023 年 1—3 月,全区共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8.08 亿元(其中,减收失业保险费6.42 亿元,减收工伤保险费 1.66 亿元)。2023 年,国家已明确将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正在制定的过程中。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2年,按照2022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 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附后)和人社部政策提前发 力的要求,参照服务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自治区提前落实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继续按30%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 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2022年,全区154.13万人。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方面

2022年区累计新增退税减税降费缓税6557.32亿元,其中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新增退税444.86亿元;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新增减税18.03亿元;扩大“六税两费”享受范围新增减税降费18.42亿元;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新增减税28.94亿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新增缓税缓费40.71亿元

现行有效的政策主要包括: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保持相关优惠政策的衔接协调,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政策均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即可。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在地方权限内出台多项减税降费措施,包括继续延续我区“六税两费”顶格减免政策,同时扩大享受范围,将我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2021年底延长到2025年底,调整我区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方式,阶段性停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微企业申请药品注册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不收费等,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

三、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方面

(一)切实落实好惠企金融政策。为进一步优化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2023年3月1日,我局组织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银行等8家金融机构召开推进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专题会议,围绕民营企业融资难题,研究具体支持举措,推动金融机构继续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稳步增加信贷供给,促进融资成本合理下降,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准确、执行到位。今年1-2月,全区金融机构新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326.5亿元,同比多增277亿元;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4.76%,同比下降0.57个百分点。

(二)着力加大助企纾困力度。3月2日,向各盟市金融办、各金融机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工作的通知》,推动金融机构针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信贷产品少,期限短,抵押物不足,应收账款质押、无还本续贷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扩大抵质押范围,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优化贷款流程,满足民营和小微企业用款需求。今年1-2月,全区累计发放支小再贷款6.4亿元,同比多发放3.7亿元;发放支农再贷款3.3亿元;全区金融机构累计为1.1万家(次)普惠小微企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99.9亿元。

(三)全力对接好企业融资需求。强化与自治区工信厅、工商联等专业部门的横向联动,收集更多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数据,不断完善融资需求名单,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名单内企业的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3月2日,我局向自治区发改委、工商联等19个部门和各盟市金融办发送《关于提供相关融资名单的函》,进一步扩大企业融资需求收集范围和规模,为做好融资对接提供更多有效需求。截至3月底,已收集16个厅局报送的1170家企业、3164个项目的融资信息,融资需求总额2000.0435亿元;盟市金融办上报1595家企业融资信息,融资需求总额2145.6045亿元;厅局和盟市报送融资需求总额合计4145.6480亿元。

(四)深化实施融资对接活动。聚焦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开展常态化、长效化、多样化推进活动,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双方加强主动对接,进一步推动金融与经济良性循环。今年以来,联合赤峰市人民政府举办金融服务五大任务助力赤峰高质量发展政金企对接会暨集中签约活动,25家金融机构与151家企业、项目业务单位签署融资协议456亿元;在呼和浩特市召开“强首府、向未来”金融助推首府高质量发展大会,24家银行机构针对200余个项目达成意向授信918亿元,现场落地资金206亿元;联合包头市召开金融服务五大任务推动包头高质量发展交流会,现场达成融资748.43亿元,涉及企业235家,涵盖装备制造、农畜产品食品加工、民营小微等重点领域;联合农牧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举办金融支持春耕备耕活动启动会,引导金融机构切实提升服务质效,降低农业融资成本,2023年1-2月,全区累计发放春耕备耕贷款492.2亿元,同比增长17.6%,新发放春耕备耕贷款加权平均利率5.34%,较去年同期下降0.63个百分点。

(五)不断优化融资服务平台。对融资服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在金融综合服务系统特设普惠金融等金融特色场景,推动金融机构梳理信贷产品,分类进行产品录入,通过明确信贷产品中的融资类型、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等内容,实现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与金融产品的精准对接。截至3月28日,平台已注册金融机构39家,其中银行24家、农村信用合作社12家、保险公司3家;已收集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产品296种,其中针对中小微企业类金融信贷产品89种,包括普惠E贷、小微易贷、惠企贷、小额快捷通-小微企业抵(质)押贷等多种贷款产品。

(六)用好“金融顾问”制度。落实好《自治区金融顾问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联合科技厅召开科技创新类金融顾问入企服务活动,组织7家金融机构的首批16位金融顾问对参会科创型企业进行“一对一”的金融辅导,2022年末,浙商银行已与29户科技型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已为15户企业批复授信,授信总额9.84亿元。2023年,我局起草了《关于围绕“五大任务”全面深入推进金融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金融顾问管理办法》,扩大金融顾问选聘范围和领域,聚焦民营、中小微企业,丰富和完善金融顾问专家队伍,组织金融顾问深入企业,积极精准对接企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投融资指导、金融风险化解、经营管理提升、政策制定宣传等专业金融服务。

(七)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加大支小支农力度。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21〕20号),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50%;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管理办法》(内金监发〔2021〕57号),通过重点检查和评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核心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支小支农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运输、旅游业等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继续保持降费让利政策,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帮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元气、增活力。截至2022年末,全区79家融资担保法人机构在保余额318.1亿元,平均担保费率0.78%,九成以上在保客户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支小支农主业突出。

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一)运用信息化手段,畅通政企沟通渠道。2021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了“蒙企通”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诉求建议快速响应、反映问题有效解决、个性化政策精准推送、服务工作站信息交互等服务,设置“诉求建议”“反映问题”“政策通晓卡”“服务工作站”四大功能模块,上线“减税降费 助企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 内蒙古在行动”“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线上交流学习”三个专栏,提供法律专区”“政策匹配”“问卷调查”等特色服务,着力推动解决民营企业政策知晓难、诉求解决难等问题。截至2023年2月28日,“蒙企通”累计注册认证市场主体47万余户,累计发布惠企政策10000余项,累计解决各类诉求建议近2500件,受理企业“急难愁盼”问题181件,已办结153件。

(二)大力推进清欠工作,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2023年以来,全区新增投诉举报254笔(自治区本级“400举报平台”74笔、国务院“互联网+”转办80笔、工信部转办系统100笔),涉及拖欠金额4.14亿元,截至4月24日,全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16.92 亿元,其中,无分歧账款2.24亿元,有分歧账款14.68亿元。2023年已累计清偿化解4.66亿元。

五、培育优质中小企业方面

(一)加大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聚焦我区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化工产品、中蒙药、农畜产品等细分领域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截至目前,全区累计认定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198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19户,累计下达奖补资金1.63亿元。2023年,按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向全区征集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515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6户,目前已完成评审工作。

(二)积极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截至目前,全区累计获工信部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6其中,为5企业争取专精特新奖补资金共计1579.8万元(第一批第一年800万,第二年预拨460万,第二批第一年199.8万,第二批第二年120万元)。2023年,通过对盟市上报企业进行评审,共向工信部推荐40户企业申报第五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下一步,自治区党委、政府将落实好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发挥好金融货币政策工具,为全区中小企业营造更优营商环境,为广大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坚定中小企业发展信心,推动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3年6月2日

签发人:王金豹

答复人:嘎拉巴达尔胡

联系电话:0471-4826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