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6112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建议字〔2023〕41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31 | 公文时效 |
季丛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稳就业、保就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的重要力量,是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稳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一、支持中小企业降费方面
(一)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影响,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减、免、缓”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2021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 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2022年,为缓解疫情对企业带来的冲击,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出台了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缓缴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办理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均可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2年,全区共为3471户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13.78亿元(其中,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12.98亿元 ,缓缴失业保险费4102.28万元,缓缴工伤保险费3867.25万元)。2023年1—3月,全区共为322户企业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2589.68万元(其中,缓缴失业保险费1509.38万元,缓缴工伤保险费1080.29万元)。
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缴政策是国家统一政策,为国家事权。因此,对于建议中提出的阶段性减免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国家统一部署后,各省市方可组织实施。对于代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人社部反映。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2年,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人社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规定,自治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该项政策为普惠性政策,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凡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2022 年,全区共减轻用人 单位缴费负担 29.8 亿元(其中,减收失业保险费 23.75 亿元,减收工伤保险费 6.05 亿元)。2023 年 1—3 月,全区共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8.08 亿元(其中,减收失业保险费6.42 亿元,减收工伤保险费 1.66 亿元)。
2023 年,国家已明确将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
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正在制定的过程中。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2年,按照2022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 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附后)和人社部政策提前发 力的要求,参照服务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自治区提前落实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继续按30%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 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2022年,全区154.13万人。
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目前国家未明确。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我们将抓好贯彻落实,用好用足国家援企稳岗政策,为助力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人社力量。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方面
2022年,全区累计新增退税减税降费缓税6557.32亿元,其中: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新增退税444.86亿元;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新增减税18.03亿元;扩大“六税两费”享受范围新增减税降费18.42亿元;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新增减税28.94亿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新增缓税缓费40.71亿元。
现行有效的政策主要包括: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保持相关优惠政策的衔接协调,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政策均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即可。
三、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方面
(一)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引导作用。加强窗口指导,督促银行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推动全区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出台尽职免责制度,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质效。截至2023年1月末,全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182.8亿元,支持企业5.2万家,较2022年初分别增加790.5亿元、0.3万家。
(二)强化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作用。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认真落实全面降准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两次全面降准政策累计释放全区金融机构增加可用资金149亿元,对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释放“三农三牧”资金32亿元,有效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资金实力。提高再贷款、再贴现的覆盖面、普惠性和使用率,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涉农、普惠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2022年至2023年1月,全区累计投放再贷款、再贴现资金612.4亿元,同比多增76.7亿元。
(三)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力度。2022年6月,人民银行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底,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激励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2022年,全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共获得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激励资金9032.6万元。
(四)支持金融机构对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2022年第四季度,金融机构对存续、新发放或到期(含延期)的普惠小微(正常计息)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减息1个百分点(年化)的,可按月向人民银行申请等额激励资金。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2022年第四季度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利率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前三季度水平。2022年四季度,全区地方法人银行共为普惠小微企业减息约1.9亿元。
(五)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恢复发展。开展金融支持稳增长和稳企纾困专项行动、“金融活水润百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月活动,召开线上线下银企对接会、推送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白名单”、多渠道宣介惠企政策产品多项举措,帮扶市场主体渡过难关。2022年至2023年2月,全区金融机构为1.1万家(次)中小微企业到期贷款办理延期还本付息金额512.5亿元。
(六)加强利率自律管理和利率价格指导。继续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政策落实,用好货币政策工具等央行低成本资金,推动金融机构特别是法人机构贷款利率水平稳中有降。2023年2月,全区新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22%,同比下降0.58个百分点。据测算,2022年以来仅利率下降因素累计向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让利约26.1亿元。
下一步,自治区党委、政府将落实好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发挥好金融货币政策工具,为全区中小企业营造更优营商环境,为广大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坚定中小企业发展信心,推动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3年6月2日
签发人:王金豹
答复人:嘎拉巴达尔胡
联系电话:0471-4826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