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4-05868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建议字〔2024〕56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公文时效 |
邢凯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单独设立包头白云鄂博工业园区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在顶层设计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持续加强园区管理与服务,推动园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工业园区设立方面,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修订工业园区设立程序。我厅修订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设立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考虑,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上一轮撤销的工业园区,自申请重新设立之日起,开始享受园区相关政策。”同时,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工业园区设立、调区、扩区、升级审批流程图,为园区扩区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是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我厅收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单独设立包头白云鄂博工业园区的请示》(包府报〔2024〕2号)后,认真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于4月18日至19日,赴包头白云鄂博工业园区开展现场核查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就园区设立有关材料现场提出修改意见。申请设立的包头白云鄂博工业园区面积约为11.03平方公里,经核实,全部位于国家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白云鄂博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5月20日我厅已将有关部门和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反馈至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目前,我厅再次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待意见反馈后组件上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2024年6月23日
签发人:王金豹
承办人:张国龙
电 话:0471-4825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