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4-05870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建议字〔2024〕5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公文时效 |
姜英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淘汰焦化产能补偿机制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耗双控决策部署,确保完成自治区“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推动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自治区充分发挥市场在产能调节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2021-2023年按计划、有序退出了焦炭限制类产能。一是支持限制类产能升级改造。根据《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关于修订<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8号)等文件要求,自治区引导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产能(装备)有序退出,实施产能置换升级改造,符合条件的限制类焦炭产能可按规定实施产能置换。自治区聚焦钢铁、化工等重点领域,已出台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推动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扩大先进产能规模。二是做好相关保障工作。按照《关于加快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落实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通知》(内工信冶建工字〔2021〕75号)要求,各盟市均制定了退出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等,保障限制类产能退出后续工作有序完成。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协办意见,限制类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可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下一步,自治区将进一步推动焦化企业整合重组,形成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格局,落实好已出台的财政支持政策,促进焦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6月28日
签发人:王金豹
承办人:姜丽
电 话:0471-4826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