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1346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装工字〔2023〕106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规〔2018〕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展2017—2020年(第二批)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清算范围针对全区2017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购置上牌,且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2019年6月26日以后上牌的,自治区仅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助,其它新能源汽车将不再进行补助。销售时已垫付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上报;销售时未垫付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除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确认表(未垫付)》(附件1、2)和承诺补助资金拨付购车用户的承诺函。
二、按照《管理办法》, 2018年7月20日(以上牌照时间为准)以后个人和单位用户的资金申请,原则上由厂家或代理机构申请,因代理机构撤消等原因不能申报的,盟市工信局、财政局出具相关说明,可由购车单位申报。
三、各盟市工信局、财政局,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及时通知、组织本地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车辆购置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对本地区全部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重点实地抽查,于3月17日前将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清算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上报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自治区工信厅联系人: 乔 洋; 0471-4826460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 袁东东; 0471-4192274
附件:1. 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单位购车补贴确认表
2. 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贴确认表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