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2033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民爆字〔2023〕19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26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区民爆行业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五十三条具体措施工作,工作要求如下:
一、认真抓好学习宣贯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民爆企业要进一步抓好“十五条”措施和自治区五十三条具体措施学习宣贯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培训学习力度,推动“十五条”措施和自治区五十三条具体措施全面落实。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更新完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好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重拳出击抓好民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严查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违法建设,“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等问题。
各民爆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强化对本企业和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抓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是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要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是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配足安全监管干部。四是要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培训,提升监管队伍总体水平。五是要广泛组织开展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识别研判、防范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力。六是持续推动民爆企业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加快自动化、智能化等本质安全度高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的应用,持续做好“机器换人”工作。七是要贯彻落实工信部《“十四五”民爆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和《民爆行业“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实施指南》,积极筹划“工业互联网+民爆安全”平台建设工作,不断提升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民爆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重特大事故。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附:《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23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级党委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每年至少2次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负责,长期坚持)
(二)强化安全生产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年度宣传工作重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课程,组织开展全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大轮训。(各级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负责,长期坚持)
(三)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巡查督查、激励惩戒等措施,督促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党委组织部、各级安委会负责,长期坚持)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盟市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3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行业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各级党委组织部、各级安委会负责,长期坚持)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把安全发展理念具体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负责,长期坚持)
(六)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各级政府负责,2022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七)关键敏感时期和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安全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各级政府负责,长期坚持)
(八)各级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协调加强民航、铁路、电力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各级安委会负责,长期坚持)
(九)加强安委会办公室力量配备,明确1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担任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安委会负责,2022年10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本行业领域及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盟市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10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以下均需各盟市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不再逐一列出)
(十一)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合理区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十二)对危险化学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安全监管环节多的领域,有关部门要抓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十三)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长期坚持)
(十四)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已取消下放行政许可等事项,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评估,监管跟不上、基层接不住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10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十五)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谋划实施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十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事前问责机制,建立较大及以上事故分析研判、跟踪追溯、定期通报制度。(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七)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定期组织开展事故结案和调查报告检查评估,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倒查,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属地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五、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十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到一线岗位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各有关企业落实,长期坚持)
(十九)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各有关企业落实,长期坚持)
(二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落实终身禁入机制。(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各有关企业落实,长期坚持)
(二十一)推动高危行业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督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各有关企业落实,长期坚持)
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十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盯矿山、危险化学品、民航、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燃气、消防、自建房等重点行业领域,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重特大事故。(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对大班次煤矿、尾矿库“头顶库”、油气储备基地、群租房、自建房、客车客船、民航客机、高铁等存在的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由自治区和盟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要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产停工等严厉措施果断整治。(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二十四)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仓储物流企业安全指导服务,对集中隔离观察等场所开展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二十五)对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博物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要立即责令整改。(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二十六)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基层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报告本级安委会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二十七)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禁“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二十八)禁止承接高安全风险、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落后产能项目。编制化工产业转移承接重点项目清单,对拟建在建化工项目进行集中排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坚决停建,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各盟市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二十九)紧盯高危行业领域,严肃查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的法律责任。规范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通信管理局、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三十)国有企业集团总部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要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自治区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机构,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三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管理台账。(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10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资质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资质不符合要求、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危险岗位要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三十三)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国资委、总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三十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制度。(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十五)深挖彻查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相互勾连等腐败问题,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三十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执法管理权限,紧盯重点行业领域,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三十七)推行“评估+执法+服务”、“执法+专家”等执法模式,提高执法专业性和精准度。(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三十八)组织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三十九)充分运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全面推广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实现执法计划、执法检查、统计分析实时监督管理。(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四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年”活动,定期汇总发布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做实以案促改。加强执法监督,大力整治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一)规范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防止有案难移、有案不移和不查不办、以罚代刑现象。(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四十二)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规模、产业分布、企业数量和安全风险等级等特点,配齐建强盟市、旗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人员力量与执法任务相适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司法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四十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中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有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等专业背景的干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加大应急管理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到2022年年底具有应急管理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执法人员的75%。(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四十四)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切实提升执法保障水平。(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四十五)拓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落实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四十六)在高危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四十七)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四十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健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快速核查机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对事故集中多发、调查处理不严格、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长期坚持)
(四十九)严格执行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铁路、民航、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牧、消防、能源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事故信息。(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准研判招商引资、企业增产扩容、工业产品价格上涨、产业转移、城市建设、疫情防控等带来的安全风险,增强系统观念,注重工作协调,科学周密谋划举措,精准细致落实任务,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五十一)高度重视特困行业纾困问题,注重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五十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全面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要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长期坚持)
(五十三)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