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4-05922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民爆字〔2024〕49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公文时效 |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呼和浩特市汇宇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的报告》(呼工信发〔2024〕17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经审核市、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初、复审意见,企业《股东会议纪要》和新法人任命文件、安全培训合格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意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由常宝华变更为房利刚。
请你局依法严格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仓储环节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企业安全规范经营。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