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01969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23 | 公文时效 |
权力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3.【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发布 )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
3.决定责任:批准核发或变更的,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核发或变更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报告与公布责任: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予以公布。
5.监管责任: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监督方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电话:0471-4367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