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04739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26 | 公文时效 |
权力名称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2.【部门规章】《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1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及第三款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
第四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责任主体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法定告知;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章“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0471-4193515
备注说明:
与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合并一证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