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04740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26 | 公文时效 |
权力名称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2.【部门规章】《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六号公布)
第四条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核发,或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责任主体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法定告知;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章“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0471-419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