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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2-0474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8-26 公文时效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2-08-2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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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1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2.【部门规章】《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六号公布)

第四条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核发,或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责任主体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法定告知;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章“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4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0471-419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