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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2-0474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8-26 公文时效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审批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2-08-2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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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12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18日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责任主体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法定告知;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章“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4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0471-482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