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04745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26 | 公文时效 |
权力名称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责任主体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法定告知;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章“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0471-4825148